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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应具备的显著特征
2008-11-26 15:46  文章来源:汉沽区外经贸委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政策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

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

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

),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

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

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

 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

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

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

  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

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

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

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

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

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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