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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办企业
2008-05-20 15:06  文章来源:汉沽外经贸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境外办企业

 

一、部门名称
天津市汉沽区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事项名称
境外办企业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国家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审批权限改革试点的批复》(商合函[2003]97号);《关于做好境外投资审批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合字[2003]16号)文的《天津市境外投资审批改革试点管理办法》(津外经贸合[2003]61号)
四、应具备的条件
申请在境外设立企业机构的主体资格: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
(二)遵纪守法、资信良好;
(三)有相应的人才、资本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四)特殊行业须具备专业经营资质;
五、办理程序
(一)在境外设立非贸易性企业、机构(金融类企业除外)和在非热点国家设立贸易性企业、机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商务委。由市商务委初审合格,并征得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同意后,下达批复意见,并填写《境外企业(机构)申领批准书备案表》(2份)。企业凭市商务委批复和《境外企业(机构)申领批准书备案表》到商务部领取批准证书。待以上发证条件成熟后,由市商务委待发批准证书。
(二)凡申请在未建交国家设立企业、机构和在热点国家设立贸易性企业,机构(进出口贸易、工程承包、劳务合作、运输、旅游、研发、咨询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商务委。市商务委初审合格,征得我国驻热点国家使(领)馆经商处(室)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批,并有商务部颁发批准证书。
热点国家为:美国、日本、新加坡、朝鲜、巴基斯坦、以色列、伊拉克。
六、需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一式两份)
(一)申请设立境外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外经贸委申请报告
3、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
4、境外企业合同或协议(合资合作企业)、章程
5、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6、中方投资额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以上项目,企业须提供可行性报告
7、其他所需材料
(二)申请设立境外机构(代表处、办事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项目申请报告
2、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外经贸委申请报告
3、主办单位营业执照
4、境外机构(代表处、办事处)工作条例
5、境外机构主要负责人简历
6、其他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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