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汉沽区推进开发开放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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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01 16:28 文章来源:外经贸委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汉沽政发[2007]11号
关于印发汉沽区推进开发开放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汉沽区推进开发开放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汉沽区推进开发开放吸引投资促进经济发展若干优惠政策的规定
(试 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充分利用天津滨海新区大发展的历史机遇,鼓励中外客商来汉沽投资兴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汉沽区政府对符合汉沽区产业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增加财政收入、壮大汉沽经济实力的投资者给予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汉沽区内新建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工业项目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本区现有企业翻牌注册的和商品房开发企业除外。本规定所称区级留成是指投资者创造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留汉沽区部分。
第四条 汉沽区政府设立“区域经济发展资金”,用于兑现优惠政策。
第五条 对既适用于国家和天津市的优惠政策,又适用于本规定的投资者,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优惠政策,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六条 如企业可同时适用本规定中两条以上条款的,适用其中相对优惠条款。
第七条 本规定涉及到的税收,一律具实征收,资金入库后由财政按年度对企业进行奖励。
第二章 涉农产业
第八条 区政府鼓励农业产业化。投资汉沽农副产品深加工的企业所产生的区级留成,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月份起,前二年全部奖励给企业,之后三年奖励企业50%;
第九条 投资兴建休闲观光农业或现代休闲渔业的企业,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月份起,按该企业所产生区级留成的50%奖励五年。
第十条 投资兴建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的企业,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月份起,按该企业所产生区级留成的50%奖励三年。
第三章 工业
第十一条 在汉沽投资兴建工业项目的投资者,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月份起,按该企业所产生区级留成的50%奖励三年。
第十二条 投资兴建的工业项目属循环经济类型的,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月份起,按该企业所产生区级留成的50%奖励五年。
第十三条 新建工业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享受完各种优惠政策后再按其产生所得税区级留成的50%奖励两年。
第四章 高新技术产业
第十四条 汉沽区政府鼓励投资者设立各类研发机构。对研发机构所产生的区级留成,从认定年度起,前两年全部奖励,后三年奖励50%。
第十五条 对具有企业孵化器性质的企业,经认定后可参照研发机构政策执行。
第五章 服务业
第十六条 对在汉沽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自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月份起,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前两年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奖励给企业50%;按缴纳的所得税区级留成前两年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三年奖励给企业50%。
第十七条 在汉沽区注册经营的仓储物流企业,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月份起,按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第一年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两年按50%奖励给企业;按缴纳的所得税区级留成第一年全部奖励给企业,后两年奖励给企业50%。
第十八条 对在汉沽区新建的交通运输企业,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月份起,按该企业所产生区级留成的50%奖励三年。
第十九条 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的大型旅游项目(不含海滨休闲旅游区内项目),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月份起,按该企业所产生区级留成的50%奖励五年。
第二十条 对在汉沽区兴建生产、生活资料市场的企业,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的月份起,按该企业所产生区级留成的50%奖励三年。
第二十一条 对在汉沽区兴建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及会议、会展中心的企业,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的月份起,按该企业所产生区级留成的50%奖励五年。
第六章 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 对在汉沽投资回报率较低、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类项目的经营主体,经区政府认定,可给予一定数额信贷资金贴息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于开发经营10万平方米以上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的月份起,按该企业所产生区级留成的50%奖励五年。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世界500强、中央直属大型企业集团和外埠大型企业集团的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入驻汉沽的,从企业开办后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月份起,按该企业所产生区级留成的50%奖励五年。
第二十五条 对符合汉沽产业发展导向、对汉沽产业升级有带动作用的特殊投资项目的优惠政策,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符合上述奖励政策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在汉沽区注册后,到汉沽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经营地址证明文件(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填写《企业享受财政奖励备案登记表》并加盖公章。企业运营一个财务年度(税务机关开具的第一张发票之日算起)后,持完税证明文件(包括从国、地税务局开具的完税证明、第一笔完税时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向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申请办理受奖手续,填写《企业享受财政奖励审批表》。经区招商引资办公室审核认定并报政府批准后兑现优惠奖励。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在施行中如遇到国家法律法规调整,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原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优惠政策 规定 通知
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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