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汉沽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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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1-01 15:15 文章来源:外经贸委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汉沽政发[2007]10号
关于印发汉沽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街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汉沽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八日
汉沽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促进我区开发开放工作,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营造全民参与、加快汉沽发展的氛围,为招商引资工作注入新的活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为我区引进区外资金并营造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的个人、中介组织、区内各委、办、局、各街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奖励办法另行规定。引进并营造的项目必须符合汉沽区产业规划、有利于优化汉沽经济结构、增加区级财政收入,且引进项目注册资本中区外资金实际到位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工业项目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对为我区引进区外资金并营造项目的个人,引进生产型项目的,按注册资本中区外资金实际到位额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进非生产型项目的,按注册资本中区外资金实际到位额的3‰予以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为我区引进区外资金并营造项目的中介机构,按注册资本中区外资金实际到位额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并按引进项目开始经营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汉沽区留成部分的5%奖励三年。
第五条 对为我区引进区外资金并营造项目的区内各委、办、局、各街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引进生产型项目的,按注册资本中区外资金实际到位额的5‰予以一次性奖励;引进非生产型项目的,按注册资本中区外资金实际到位额的3‰予以一次性奖励,在享受上述奖励政策的同时按引进项目开始经营所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汉沽区留成部分的5%奖励三年。上述奖励由单位制定分配方案,对直接参与引进项目和贡献较大人员的奖励予以倾斜。
第六条 区政府设立“区域经济发展资金”,用于兑现奖励政策。
第七条 项目引荐奖励认证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引荐方须进行审核认定后方可申请兑现奖励。
1.按照项目注册资本区外资金实际到位额一次性奖励的认证,即项目在汉沽区注册后,引荐方须持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人须持有法律效力的委托证件)、个人申请、引荐单位持加盖公章的单位申请、项目核准(备案)通知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登记证、投资者出具的引荐者(引荐单位)确认书等材料向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进行项目引荐奖励申报,填写《招商奖励审批表》。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项目引荐方资格认证,认证合格后上报区政府申请兑现奖励政策。
2.对项目按照财政收入奖励的认证,即企业运营一个财务年度(税务机关开具的第一张发票之日算起)后,持完税证明文件(包括从国、地税务局开具的完税证明、第一笔完税时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区招商引资办公室申请办理受奖手续,填写《招商奖励审批表》。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认证合格后上报区政府申请兑现奖励政策。
第八条 项目合同或章程规定分期出资的,奖金根据实际资金到位情况分批兑现。
第九条 项目引荐人取得的奖金,按国家规定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奖金发放时从项目引荐奖金中代扣代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区范围内试行,此前出台的有关引资奖励文件同时废止。
主题词:经济管理 引资奖励 办法 通知
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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